2015-11-13 00:00:00 发布者:智朴网络
车管所:年审前要求要清理完违章,依据是什么?
车检部门在审车过程中为何让“有违章没有消除的车辆无法通过年审”,依据是什么?
2008年,公安部颁布第102号令对《机动车登记规定》进行了修订,其中第四十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年检前,应当将涉及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正是靠这这一条“规定,各地方的车管所就以先处理违章为由强制车主缴纳罚款才可以完成年检”。
公安部、国家质检总局又联合出台了“新车六年一审”等一系列新措施,其间再次提到“车主提供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征证明后,处理完交通违法、交通事故后,可直接向公安交管部门申请领取检验标志,无须到检验机构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案例:违章不处理无法年审?车管所败诉
今年2月份,山东东营市的车主周先生到当地车管所审车,车管所以他的车有交通违章尚未处理为由,不予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周先生觉得不合理:他的车已经通过了检测,有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记录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等材料,既然检验合格了,车管所就应该通过年审。
周先生查阅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现,第十三条规定,“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
随后,周先生将东营市车管所起诉到法院。
法院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机动车应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机动车登记规定》与《道路交通安全法》到底听谁的
《机动车登记规定》只是部门规章,而《道路交通安全法》是法律,后者的法律效力明显高于前者。换句话说,违章处理与车辆年检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车管所督促车主及时处理违章,应该采取其他方式。所以上述案例最终法律判定车管所败诉,在车主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并经过了安全检验的前提下,给车主发放年检标。
经过网络搜索得知,这类案件并不少见,全国各地已有多起法院进行了判罚,但不同地区法院的判决也各有差别:有的判车管所败诉,有的则是车主的诉讼请求被驳回。不过虽然有了众多的判罚案例,于2004年出台,如钢铁般“坚强”的《机动车登记规定》中关于机动车年检需处理违章的规则依然屹立不倒。经过2008年的修订后,这一与现行法律相悖的规定仍然没有被删除或修改。不得不说,这是现行法律上存在的漏洞。
违章不用怕,找hotdata违章代办。连接车辆违章代办API接口,为用户解决更多问题,增加粉丝粘性。
33333
上一篇:车辆违章九种情形可不受罚
下一篇:广东车辆违章代办